为维护临沂滨河景区良好秩序,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滨河景区管理的意见》(临政发〔2007〕17 号)规定,现就加强临沂滨河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管理通告如下:
一、景区管理范围:沂河左岸自分沂入沭水道205 国道桥至汶泗公路汤头桥、右岸自刘家道口闸至白沙埠的前石梁头村北,祊河自入沂河口至206 国道绕城北线;以上河道的两岸堤防、道路,堤内陆域、水域和堤防外200 米以内区域。
二、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景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搞好景区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
四、在景区内从事活动的市民和游客,应自觉遵守景区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
五、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好周边环境卫生,所产生的垃圾、废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置,不得影响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
六、在景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应严格按规定车速行驶,在指定的区域停放;各类船舶应严格遵守水路内河交通管理规定,按规定区域、航速航行,在指定区域停泊。
七、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由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能,并按照市政府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砂、取土、取水、排水、钻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市政管线、架空杆线、地下通道、道路、桥梁、绿地雕塑、建筑小品的建设以及广告设置等活动;
(二)道路和水上运输、商贸、展销、旅游、餐饮、游乐等经营活动;
(三)各类赛事、集会、展览、演练、文艺演出、游园、灯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八、禁止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景区陆域、水域排放或倾倒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和水利、水文工程设施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三)盗窃、损毁景区的各类景物景观、市政设施和体育健身、交通安全设施;
(四)擅自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炊;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等;
(五)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苗木;擅自种植花卉苗木、蔬菜、农作物等;
(六)擅自在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和装挂、张贴、喷印、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炸鱼、毒鱼、电鱼,捕猎野生保护动物和使用机动船只、鱼鹰、非法渔具捕鱼,网箱养鱼;
(八)在桥梁、水利工程保护区、禁钓区内钓鱼,在广场、绿地、道路、景观设施上堆放晾晒渔具等杂物;
(九)在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绿地、甬道、广场非指定区域、人行道行驶和停放车辆;
(十)其他妨碍景区安全、损坏景区设施及影响景区秩序的行为。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滨河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需要行政处罚的,由有关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